贵阳7月15日电 (申筱丹)15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得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送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更进一步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全称意见),以更进一步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确保政令畅通。意见增强了规范性文件公开发表和政策理解。规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制订机关或者文件草拟部门应该及时对文件实施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做出理解,便于公众解读和继续执行。
意见强化了对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审查,规定严苛规范性文件制订主体资格审查,并且不准规范性文件违法原作行政权力。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应该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减少其义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牵涉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迫、行政处分等行政权力的内容。除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原作行政收费。规范性文件不得对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展开改动或说明。意见还拒绝通过强化规范性文件草拟的研究论证,完备规范性文件意见征询程序,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和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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